更新日期:113-10-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113年度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以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未滿3萬元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無需支付手續費。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行政執行分署以現金或信用卡繳納或就近至移送稅捐稽徵機關以信用卡繳納或至銀行、農(漁)會信用部繳納,但郵局未能受理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將匯票正本連同傳繳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至行政執行分署或各移送稅捐稽徵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請於傳繳通知書上的期限內繳清欠稅,以免後續遭到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財產被法拍等情事。
如有任何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
撥打08-7338086(總局)、
08-7882477(潮州分局)、
08-8354780(東港分局)、
08-8895255(恆春分局),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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