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係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於商號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如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請記得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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