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三大重點摘要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的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關於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裁罰的裁量權,扣繳單位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
該局說明,此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相關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4年初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修正前規定,故於憑單扣繳義務人的欄位,仍應按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身分填報。
再者,114年1月底至2月初,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農曆初八);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間內,如果遇到前揭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的國定假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也可延長5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前揭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有關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的扣繳稅款繳納 、憑單申報及填發的期限,原為114年1月30日(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因所得稅款扣報繳的期限,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4日(星期二,農曆初七)為止。
該局呼籲,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扣繳單位在所得資料上傳前,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的情形。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12-23 更新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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