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0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納稅者權益及租稅公平,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賦予稅捐稽徵機關得衡酌違章案件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其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第 29 條: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裁處罰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一倍以下」。
第 30 條: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裁處罰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一倍以下」。
第 31 條: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裁處罰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二倍以下」。
該局提醒民眾,雖違章情形之裁罰倍數改為彈性倍數,為避免違規受罰損及荷包,汽機車仍應依規定領用並懸掛有效車牌,才能安心使用公共道路。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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