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09-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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