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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5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現金,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生存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雖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依法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計算遺產稅,但於計算生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因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時遺有財產4,0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於甲君死亡時持有財產2,2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另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則甲君之遺產總額應為4,200萬元,惟其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4,000萬元,乙君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2,000萬元(於計算婚後財產時,因200萬元為無償取得,因此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則乙君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1,000萬元【=(4,000萬-2,000萬)/2】。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5 27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5 定作人之材料折抵應付承攬人之工程款,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要記得「不折不扣」
 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所刨除之工程廢料,如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但有少數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以致發生未給予工程廢料之銷項憑證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其實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乃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甲公司敗訴確定。 該局再提醒,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承攬人時,如有以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勿七折八扣,僅以淨額取得進項憑證,應注意依規定給予剩餘材料之銷項憑證及依規定取具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5 24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5 子女於國外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子女在國外就讀研究所,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但須注意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謂教育學費係指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符合前開規定之學校,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5,000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惟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依法繳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呼籲民眾多加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5 25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5 國際貨運承攬業者,僅承攬境外貨物進口及派送,卻開立全額進口貨物發票,國稅局要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經貿活動往來熱絡,乃有國際貨運承攬業者採用一條龍的作業方式,代辦買主向國外賣家付款、收貨、辦理貨物出口報關、裝船及進口報關、繳稅、提領貨物,直至送貨到家服務,讓國內買家向國外賣家購貨後,可直接在家收貨,快捷又便利。惟國內部分業者則僅承作貨物之進口通關、理貨及派送,業者自始未擁有該等貨物之所有權亦無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未受託從事代購或代銷行為,因此,該等業者僅能就承作理貨、送貨勞務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國內買受人。該局卻發現部分國內營業人取具貨運業者開立之全額進口貨物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逃漏營業稅,乃深入查核。 該局最近查獲轄內9家理貨、派送貨物業者,實際上僅承攬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之通關及派送到臺灣買家之理貨勞務,惟業者卻將以自己名義申報貨物進口之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申報扣抵營業稅外,並應國內營業人要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收取進口貨物全額5%~8%不等之金額作為對價,業者除本身逃漏營業稅計1千餘萬元外,並幫助國內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約1千餘 萬元,遭該局分別補稅處罰,並將該9家公司商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若僅代辦進口貨物通關業務,未受買賣雙方委託代購或代銷者,其取得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的進項憑證,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此外,除理貨及派送貨物的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國外賣家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尚非其銷售貨物之行為,不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費用,否則一旦遭查獲除了要補稅及科處罰鍰外,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應多加審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惠英,電話:04-23051111轉754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5 39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5 公司與負責人帳戶分不清,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就民眾結購鉅額外匯案件加以選案查核,查獲多家公司利用負責人或股東等個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予補稅及處罰之案例。 該局特別舉一查獲案例加以說明,甲君年約45歲,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約100萬元,而當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105萬美元匯出國外,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結匯資金源自甲君銀行帳戶提領,惟甲君帳戶102年度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存入。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係從事文具禮品製造,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結購外匯用途係支付A公司進口貨款與國外供應商,帳戶內大量存入款性質係A公司銷貨款。經該局彙整甲君帳戶屬公司銷貨收入之存入款併同A公司帳戶存入款計算,查得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金額較已申報之銷售額多出4千餘萬元,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經核定補稅及罰鍰1千3百餘萬元。 該局表示,今年度仍會持續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利用個人等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款項之案件,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違章情事,凡屬 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劉秉昭,電話:04-23051111轉733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5 66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5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及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故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即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技術及虛擬通路對消費者帶來無比的便捷性,造就電子商務產業的蓬勃發展,據資策會表示臺灣電子商務產值預期在2015年可望突破兆元,在這 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選擇在Yahoo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與台灣樂天市埸等電子商務平台開店創業,雖無實體店面,但因已符合上開規定課稅要件,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外,若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起徵點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已逹4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5 26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2 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將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扶養於所得年度前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剔除該項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99年度死亡之父親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並申報乙君之免稅額123,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非故意違反規定,應予撤銷處分,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就構成其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有查對、誠實申報之責。甲君於提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利用網路申報上傳)前,即負有填寫(輸入)內容正確之義務,而其填寫(輸入)內容未正確,致虛列課稅年度之前一年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即應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不可列報102年12月31日前死亡之扶養親屬,以免因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2 38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2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包括扶助與養育,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惟夫妻已辦理離婚者,則上開子女之免稅額,應協議由一方申報,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13歲女兒甲君,經該局查核發現吳君於101年10月與妻乙君離婚,約定甲君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乙君任之,且乙君亦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甲君在案,乃否准吳君列報甲君之免稅額。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是上開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當由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列報。而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為已盡扶養義務。本案例受扶養親屬甲君之之生活起居、身心之實質照護,乃至法律上之監護人責任,均由吳君之前妻乙君負擔;而吳君雖主張有給付甲君部分生活及教育費用有扶養事實,惟並無共同生活及實質照護之事實,僅為盡部分扶養義務而已。 國稅局籲請離婚夫妻雙方對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扶養事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2 25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2 漏報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縱採網路申報,仍應依法論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且據以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不會處罰;惟納稅義務人短漏報之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如非屬憑單所得資料或其他逃漏稅情事),除符合免罰規定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甲君102年度取得96年1月9日投保6年期儲蓄險到期之保險給付1000萬元(要保人為其弟,滿期金受益人為甲君),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尚被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每年所得稅申報皆係透過網路報稅,其下載資料並未提供該筆保險給付,自無從申報,不能歸責於他並加以處罰。 該局近一步說明,甲君漏報該筆保險給付,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且查調之所得,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若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甲君有保險給付所得,縱向該局查調所得中無該筆保險給付,仍須依法併入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向該局查調所得資料且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非國稅局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仍需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2 25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1 財政部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由勝訴之當事人代理申報及繳納契稅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財政部說明,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不動產之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目前實務上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經法院確定判決敗訴之當事人(買方)應協同勝訴之當事人(賣方)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該敗訴之當事人未協同辦理,勝訴當事人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單獨申請登記者,基於契稅申報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宜准該勝訴之當事人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俾利勝訴當事人持憑繳納契稅收據,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爰發布上開釋令,以維護其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02)2322814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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