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屬分類 |
文章標題 |
發佈者 |
發佈時間 |
人氣 |
| 最新消息 |
2019.10.15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金核屬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
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
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
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甲君以3,000萬元出
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07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萬元,惟不知如
何申報該筆收入,遂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該局洽詢該筆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因乙
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故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
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72萬元〔90萬元(1-20%)〕,併同其他各類所得申報並完納稅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
得稅法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5 |
3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9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如何報繳證券交易稅? 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報繳證券交易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再表示,依前開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9 |
3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8 北區局全功能櫃台除推出線上取號免等待外,再推出行動支付繳費便利民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服務效能,民眾至全功能櫃台申辦業務,可線上取號節省時間,且繳
費方式也更多元了!
該局說明,為避免民眾洽公久候,今年開始全面於所屬7個縣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宜蘭縣、基隆市、花蓮縣)計20個單位全功能櫃台導入「線上即時取號及即時顯示等候人數」服務措
施,民眾可透過手機或家中電腦,登入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專區,點選「線上取號」小圖,即
可瀏覽該局7縣市服務據點的「叫號進度」及「等待人數」,依鄰近據點的等待人數,自行預估到達
該局服務據點路程所需時間,於網頁輸入手機號碼進行取號,取得QR-Code條碼再出門,不用到現場
排隊久候,節省申辦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增加民眾繳費便利性,該局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所須支付之服務
費,除了以現金或悠遊卡、信用卡刷卡扣款繳費外,即日起另增加行動支付繳費功能,更快速便利,
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8 |
3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7 購買節能電器查詢退稅進度,e指搞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起民眾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
及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臺最高可享新臺幣2,000元退還減徵貨物稅,為期2年。實施3個
多月以來反應熱烈,已有38萬餘臺換機退稅案件,民眾最關心的是退稅款何時可以收到,頻頻以電話
向國稅局詢問。
該局說明,已經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之民眾,如欲查詢辦理進度,除以電話查詢外,
也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熱門連結(或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
費者進度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查詢,
可免受國稅局上班時間的限制,隨時掌控退稅進度及退稅款入帳時間。
該局補充說明,前揭網址可以下列三種方式查詢,選擇查詢方式後,依欄位填列並輸入圖片驗證碼後
點選「送出查詢」,即可得知案件狀態:
一、憑證登入查詢(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工商憑證等)
二、連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業人統一編號+機器號碼或產品製造號碼查詢
三、收件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
民眾如對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
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
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7 |
4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7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二手商品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拍賣將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因為不適用,
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果
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
,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
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請網路拍賣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者,
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其他稅籍登記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並整理相關課稅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7 |
3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3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
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
特別稅率。
該局說明,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增加就業機會,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合宜租
稅措施,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並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
,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
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如果投資收益是在該條施行日
之前已獲配尚未匯回,或於施行之日起逾2年始獲配,就不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除了必須符合來自其具
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外,更要留意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
,才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
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3 |
4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2 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飲料產品日新月異,可添加固形物種類繁多,為避免新產品推出,需逐案研
訂標準始能出廠,延遲產品推出時效,影響廠商權益,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
量總量18%以上者,一律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
形量未達內容量18%,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
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
該局呼籲轄內飲料品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飲料品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
「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
行出廠,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2 |
4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01 提醒颱風受災戶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北區國稅局表示,中颱米塔來襲,所轄部分地區發生災害,該局提醒及輔導受災民眾即時辦理災害損
失申報,並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
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將受災情形拍照留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
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針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
之減免規定,提醒民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
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
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
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
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
查定營業稅。
(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
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
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
,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
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01 |
3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9.30 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項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 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借款給友人陳先生,陳先生開立本票擔保債權,借款期限屆至仍無法清償,其提
出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陳先生財產,惟法院執行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本金,應否將所獲償之
金額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
充原本。但是實務上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案件,債權人多已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
權人而言,如所獲償金額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若逕以民法規定據以認定先抵充利息債權而認其有應
課稅利息所得,恐損及債權人權益。
基於上述考量,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537200號令釋,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
金及利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獲配之款項,如果債權人主張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
在其內,經向稽徵機關提出其已與債務人約定或向法院聲明之證明者,就依其雙方約定或聲明內容認
定。
另外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前述證明文件,放寬債權人以郵政事業之存證信函,將同意本金債權先予受
償之意思表示通知債務人者,或債務人死亡,債權人除該次分配款項外,已無其他受償之可能者,鑑
於其強制執行所獲款項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得就債權人於本金債權額度內之獲償金額,認定沒有
所得發生。
是林小姐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所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本金,經向稽徵機關提示前述主張本
金優先受償之證明文件,則該年度所獲償之未超過本金款項,無須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債權分配不足額部分之後若獲償,該獲償金額加
計歷次已受償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仍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請納稅人注意,
不要忘記申報該項所得。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9-27 |
3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9.27 營業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收取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8年承攬乙公司之捷運機場線基樁工程,乙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
場地,經甲公司解除部分工程契約。甲公司嗣於105年10月以法院民事訴訟判決,自乙公司取得因該工
程解約致無法履約取得應得利潤之賠償款,未於收款時就解約賠償款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
銷售額279萬餘元,營業稅額13.9萬餘元,並處罰鍰13.9萬餘元。甲公司不服該罰鍰處分,申經復查及
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系爭賠償款及應計利息係為賠償甲公司喪
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收取之代價,依法自應於收取
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依交易事實判斷
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違約金或賠償金之情形,即應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營業人注意上開規定,避免漏開統一發票而遭查獲裁罰。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9-27 |
40 |